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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北京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BAAM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领域企业等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汽车行业同仁,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99号北汽研发基地B1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规划、行业协调、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会展招商、承接委托等。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

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研究咨询、产品研

发、生产经营、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了解本会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秘书长、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秘书长、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其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五年,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会长授权后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任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委员会是本会的智库机构,由行业知名专家或在某专业领域有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为本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或受本会委托承担专项调研课题。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零年十二月八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