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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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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6月1日生效
日期:
2019/12/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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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715号国务院令宣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期实施,这意味着已经施行18年之久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将在本月底废止。
2019年1月份,在国家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获得通过,与2001年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比,在机动车回收企业准入门槛、五大总成再制造解禁、回收价格解禁等方面做出修订。
而在正式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当中,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允许具备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可以循环利用等得到了保留,但回收价格方面的条款则未保留。
此外,在正式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当中还明确了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行为的惩治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将对汽车报废行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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